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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6-12

各县(市、区)外办:
      《温州市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我办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出国管理处联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温州市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帮扶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型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直报企业: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年外贸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并被温州市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每年五人次以上通过因公渠道出国(境),且在办理、出访过程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无任何违纪行为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温州市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审核表》和《温州市因公出国(境)直报企业出访人员名单备案表》,经所在地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审定直报资格。
      第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经认定为直报的企业,如在2年内未有人员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将不再列入直报企业认定范围或取消其直报资格。
      第六条 经认定的直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及因公护照使用管理等制度,确定专办员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直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专办员要定期参加外事业务及外事纪律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直报业务申请。
      第八条 直报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简化报批程序。企业对出访人员进行审核后直接报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任务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办理可由“绿色通道”进行;
     (二)适用人员审查简化程序。内设党组织的直报企业,党组织对出访人员进行审查后可直接出具人员审查表;
     (三)适用同步办理程序。已在市外办备案或年内再次出访的人员参加展会或赴国外处理突发事件,经市外办审核后,其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可与护照签证手续同步办理。
      第九条 直报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因公出访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负有总责,不得派遣情况不明的人员出访,严防不法分子借因公出国渠道进行非法移民活动。
      第十条 专办员应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懂外语的人员担任。专办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更换,需及时报市外办备案。专办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外事及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办理程序;
     (二)负责办理公司出访人员所有出国(境)手续以及企业内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外事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指导下,负责本企业因公出访人员的行前教育。
     (三)专办员对企业派遣人员的身份真实性,负有初审的直接责任人职责,对不符合出国要求或有疑问的人员,须及时提请企业法人代表予以调整或取消,必要时可直接向市外办报告。
      第十一条 直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办将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出访人员因工作原因擅自增加在外停留时间,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出访结束后护照上缴逾期的;
    (三)对出国(境)管理工作不重视,专办员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
     第十二条 直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直报资格,并且不得参加下一轮直报资格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止办理全部因公出国(境)事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呈报表填写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适用假邀请函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
   (三)派遣情况不明的人员出访,甚至冒名顶替的;
   (四)派出人员在国外滞留不归的。
    第十三条 办理因公赴香港、澳门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来源:温州市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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